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附民,213,2024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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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原告李溙倪
被告李政陽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8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關於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所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或實質上為無罪,僅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倘刑事法院未經聲請,即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其訴為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參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56號民事裁定意旨),是刑事判決中就檢察官起訴而屬裁判上一罪之部分事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實質上與諭知無罪有同一之效力,若未經原告之聲請,刑事法院仍應將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逕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關於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依上開說明,應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
  法官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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