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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原 告 林佳琦
被 告 謝語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7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3341、15330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9056、19085、19389、19582、27639號、113年度偵字第507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28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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