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附民,287,2024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87號
原 告 賴坤德

被 告 陳儒勝

李蕓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3千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儒勝、李蕓軒被訴詐欺原告賴坤德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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