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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92號
附民原告 鄭思瑀
附民被告 隋忞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85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隋忞緣涉嫌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85號審理後,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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