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附民,363,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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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63號
原告吳秀儷
被告莊宇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舒婷
法官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侑仕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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