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附民,38,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高愷蔚
被 告 戴小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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