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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03號
原 告 楊秀龍
被 告 柯佳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9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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