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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29號
附民原告 吳均勝
附民被告 陳緯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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