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附民,541,2024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41號
原 告 高凡晴
被 告 陳坤宗
陳淑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52號家庭暴力罪之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家庭暴力罪之竊盜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違反保護令部分)、不受理(竊盜部分)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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