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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00號
原告黃裕蓁
被告李典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5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鐘乃皓
法官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亮彰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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