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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28號
原告張賢政
被告許亮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蘇琬能
法官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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