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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56號
原 告 朱明玉
被 告 胡博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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