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附民,656,2024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56號
原 告 朱明玉
被 告 胡博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