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附民,698,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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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98號
原 告 詮欣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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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郁涵
被 告 林伯皓
許峮瑋
楊文寧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林伯皓、許峮瑋、楊文寧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文寧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查有前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指情形,應移由民事庭詳為審究為宜;

至原告對被告林伯皓、許峮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雖經本院就刑事部分判決無罪在案,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可稽,惟該部分亦據原告聲請將之移送民事庭(見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98號卷第7-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至被告郭靖儒部分,經本院傳拘未果,尚待本院發布通緝後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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