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附民,804,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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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04號
原告洪陸坤

被告李建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建憲被訴傷害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原告洪陸坤業於本院審理程序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7號卷第217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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