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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10號
附民原告 游彩林
附民被告 洪彩彬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易字第24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林琬軒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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