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附民,812,2024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12號
原 告 翁浩珉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蔣信輝 (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8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蔣信輝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翁浩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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