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附民,820,2024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20號
原 告 黃暐舜
被 告 黃彥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28號、113年度簡字第1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暐舜對被告黃彥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盈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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