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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95號
原告張俊倫
被告王筌論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0樓(指定送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55號、113年度簡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張俊倫對被告王筌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高御庭
法官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盈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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