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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96號
原告何大蘭
被告陳文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30號、113年度簡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何大蘭對被告陳文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高御庭
法官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盈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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