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附民,906,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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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06號
原告賴麗鳳

被告林浩堅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易字第83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3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 
    法官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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