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洪文信
相 對 人 田旭森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11號就本院113 年易字195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3日上午
0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時,移付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劉正祥
書 記 官 朱郁程
通 譯 陳柏憲
調解委員 顏得利
調解委員 羅建明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洪文信
相 對 人 田旭森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田旭森應當庭給付聲請人洪文信新臺幣(下同)肆仟元整(當庭已履行完畢)。
㈡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但不免除本案其他連帶債務人(共犯)應付之賠償責任,
㈢聲請人對相對人刑事部分,願意原諒不再追究。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洪文信
相對人 田旭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朱郁程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郁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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