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李威儀
相 對 人 王品睿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號就本院112年金訴字第82
1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上午
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時,移付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劉正祥
書 記 官 張佩旻
通 譯 陳柏憲
調解委員 顏得利
調解委員 羅建明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李威儀
相 對 人 王品睿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李威儀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元整,給付方式如下:
1.自民國113 年5 月起,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為給付,所餘給付視為全
部到期,並應支付自到期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
2.相對人應將上開金額,匯款至聲請人之銀行帳戶(詳如附件之附民和解匯款資料單)。
㈡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但不免除本案其他連帶債務人(共犯)應付之賠償責任。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李威儀
相對人 王品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張佩旻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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