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麥峮瑋
相 對 人 闕鵬峻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85 號就本院111 年訴字31
9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 日上
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二樓調解中心公開行準備程序時,移付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劉正祥
書 記 官 郭如君
通 譯 陳柏憲
調解委員 羅建明、顏得利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麥峮瑋
相 對 人 闕鵬峻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元整,給付方式如下:於民國113 年8 月12日以前給付聲請人壹萬元(履行方式:以匯票方式寄到法務部○○○○○○○)。
㈡聲請人於相對人給付前開款項後,願意對相對人撤回刑事之傷害告訴,並同意不再追究相對人之相關刑事責任。
㈢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但不免除本案其他連帶債務人(共犯)應付之賠償責任。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 請 人 麥峮瑋
相 對 人 闕鵬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郭如君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係依據筆錄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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