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解筆錄
聲 請 人胡瑞哲
相 對 人蘇祥恩
相 對 人許珮蓁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86、187號就本院113 年訴字395 號詐欺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5 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官鄭仰博
書記官林侑仕
通譯鄭巧毬
調 解 委員顏得利
調 解 委員羅建明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胡瑞哲
相對人蘇祥恩
相對人許珮蓁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蘇祥恩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 萬元,當庭給付完畢,其餘對相對人蘇祥恩之民事請求均拋棄。
㈡相對人許珮蓁願於113 年7 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萬元,兩造同意和解,給付方式:由相對人許珮蓁匯款至如附件所示之聲請人指定帳戶。聲請人收到上開全部款項1 萬元,其餘對相對人許珮蓁之民事請求均拋棄。
㈢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蘇祥恩及許珮蓁,請求從輕量刑。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胡瑞哲
相對人蘇祥恩
相對人許珮蓁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林侑仕
法官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侑仕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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