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附民緝,15,20240624,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5號
原告劉毓雯


被告鄭嘉鑫

右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52號(原案號: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陳銘壎
法官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定宜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4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