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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
原告張鈞貿
被告韓順全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緝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3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蘇琬能
法官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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