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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2號
原 告 何金庭
被 告 鄭謹評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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