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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3號
原告莊琇涵
被告曾楚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77號、113度金訴緝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黃依晴
法官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毓婷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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