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三三五號
自訴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自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七十七年二月十日死亡,業經本院調閱本院八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四號卷附高雄市戶籍登記簿影本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 惠 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施 惠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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