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89,交易,260,2001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五七四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罪,此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政 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珮 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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