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七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各一份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 文 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慧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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