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89,易,873,2001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七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電器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九、七五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蔡清忠告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蔡清忠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智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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