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四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周家玉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周家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周家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迺 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 彩 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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