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89,易緝,55,20010206,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
公 訴 人 臺灣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月十三日、十二月十三日分別諭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昆 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佳 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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