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89,簡,1030,2001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八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四色牌三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表示願接受有期徒刑四月之宣告,本院認被告之求刑為適當,爰量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被告對於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聲請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智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