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89,簡,1090,2001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О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0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後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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