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89,簡,1291,2001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二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O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補充「甲○○前犯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執行完畢」、「以自備之鑰匙竊取」、「並扣得甲○○所有供竊車用之鑰匙一支」,證據補充「被告甲○○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五時許,在警局訊問時,對於其在右揭時地竊取機車之犯行,已供認不諱,及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及鑰匙一支扣案佐證」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 明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淑 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