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89,聲,1325,200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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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散彈槍子彈壹顆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警員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六日,在台北市內湖區○○路○段一三六巷安康山地,執行山地清查工作之際,查獲無主改造子彈十五顆、玩具金屬彈殼十二個、制式散彈槍子彈一顆,爰依法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子彈十五顆,認均係由玩具金屬彈殼加裝直徑約六mm鋼珠組合而成,欠缺火藥、底火,認均不具殺傷力,認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子彈。

送鑑彈殼十二顆,認均係玩具金屬彈殼,認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子彈,送鑑散彈槍子彈一顆,認係制式口徑12GUAGE霰彈(彈底標記為"12 12 KAWAGUC HIYA")認具殺傷力,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子彈,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八九)刑鑑字第一九三一五四號函一件在卷可稽,則扣案之散彈槍子彈一顆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係屬違禁物,依法自應沒收之。

至扣案之改造子彈十五顆及玩具金屬彈殼十二個,均非屬違禁物,自不應宣告沒收,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聲請,顯有未合。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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