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89,自,281,2001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八一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意旨略稱:被告楊仁和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間被派至大陸東莞地區出差,後長駐大陸,自訴人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赴大陸,始發現被告於東莞之住所,與一名燕慧雲之女子同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之通姦罪嫌云云。

三、經查:自訴人與被告為夫妻關係,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訴人不得對其配偶即被告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三十四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迺 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趙 彩 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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