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О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 錫 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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