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金溪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所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罪,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於裁判前應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智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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