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立中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本院並已於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訊問時告知被告應自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 永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秀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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