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89,重訴,13,2001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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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已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當庭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杜 惠 錦
法 官 黃 潔 茹
法 官 陳 玉 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鳳 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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