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89,重訴緝,1,2001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緝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復宏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惟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楊 智 勝
法 官 李 昆 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佳 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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