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89,重附民,32,2001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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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 告 戊○○
甲○○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陳凱平律師
被 告 辛○○
丁○○
陳再元
李寶桂
丙○○
庚○○
乙○○
己○○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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