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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七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九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乙○○無罪、甲○○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藍 雅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 韋 廷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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