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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漏載「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欄二內漏載法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應予補充更正。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漏載「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欄二內漏載法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應予補充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梅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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