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 RAJU HUNDRAJ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秉 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 信 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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