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O九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寄藏贓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 明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 杰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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