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簡,66,2001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三二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共計毛重肆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 明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 杰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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